案件移交時傳喚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案件移交時傳喚時間規定是什麼?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被批捕後相關流程
1、被批捕後接下來是刑事偵查,一般是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由公安負責。
2、刑事偵查完畢再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為一個月。
3、最後是提起公訴與法院審理宣判了,為一個月。
4、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後即可聘請律師諮詢,包括取保候審,會見通訊,以及對公安刑警的偵查工作違法行為的檢舉與投訴。在移交審查起訴後,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做辯護人了。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是一直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家人則沒有規定,一般是宣判以後。
通常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都是在公安機關初步偵查階段,案件移交時當然也有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法律上沒有限制傳喚的次數和每次傳喚的時間間隔。不過,如果案件現在是從公安機關移交到人民檢察院了的話,檢察院也是有傳喚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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