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捕退回偵查算一次退偵嗎?
一、未批捕退回偵查算一次退偵嗎?
不算,案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符合逮捕條件,所以案件還沒有移送起訴,就不存在退偵的說法。只有偵查結束,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需要補充或查明部分事實,才會退回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幾次?
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要注意的是,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的,法律沒有賦予其額外的期限,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未批捕的話,說明有其它情況,不符合批捕條件,這樣案件退回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這個時候並不算真正意義上的退偵。只有案件進入審查階段,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犯罪事實不清楚的,才能將案件退回去,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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