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能寫不予批捕申請書嗎?
一、家屬能寫不予批捕申請書嗎?
家屬不能寫不予批捕申請書,《建議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一般是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同級檢察院申請批捕期間,有律師發出的。對於家屬提出法律並沒有禁止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訴情況下,要能夠說動檢察院不予批捕的,需要運用大量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檔案為依據,以犯罪嫌疑人具有不予逮捕的事實,並具有相當邏輯性、合法性書寫格式;這些對於非法律專業的家屬不能勝任的。司法實踐中家屬寫的也有,參見的就是有犯罪嫌疑人鄰里親屬聯名書寫的申請書。
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於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一直以來對於批准逮捕的這樣的一種形式的話,都必須要有一定的申請書和決定書,所以這樣的才能夠記錄在按照所有的程式手續都是合法的,否則的話那麼在程式方面存在著瑕疵,就有可能會在日後存在問題,所以一定要寫批准逮捕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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