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的方法有哪些?
一、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的方法有哪些?
一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實時監控羈押時限。這主要是通過監督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來實現。具體是指,如果派駐檢察室發現辦案機關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派駐檢察室發現看守所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應當及時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建議。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提出書面檢察建議。
二是在案件即將到期前進行監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到期前七日,監督看守所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發現看守所未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二、超期羈押的型別
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型別: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訊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以上就是超期羈押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司法機關還應當根據實際的案件審理程式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合法的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起訴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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