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公民一般需要多久?
一、派出所傳喚公民一般需要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出現違法違規現象可以向他的上一級部門反映。
二、傳喚程式有哪些?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三、治安案件傳喚不到案的怎麼辦?
公安傳喚不去的,可以強制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如果公安正式下《傳喚證》不去的,可以派人去他家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應注意這裡是講“可以”強制傳喚,而不是“應當”強制傳喚,並且即使是使用強制傳喚,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要使用警械。強制傳喚作為一種行政措施,在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1、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如因親屬病危或處理緊急事務等方面原因而逃避傳喚的,則不得適用強制傳喚措施;
2、必須事先進行告誡;
3、措施必須得當。使用械具強制傳喚時,傳喚到案後,應當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為藉口,繼續對行為人使用械具。
綜上所述,傳喚和拘留只是適用於民事訴訟案件及民事糾紛。但是如果是行為人有可能會存在射社會危害性等的情況下,就不再適用傳喚了,此時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其進行逮捕或者是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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