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羈押起訴時限一般是多久?
一、批捕後羈押起訴時限一般是多久?
1、批捕後羈押起訴時限一般是三個月,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麼時候,要結合當地檢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二、已經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一般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不管是羈押、還是判刑都是都需要在有證據的前提之下才能進行的,在羈押後一般偵查人員還需要繼續偵查案件,若是在羈押期限屆滿時,收集到的證據並不能滿足法院審查的要求的,那麼就會被退偵,若是依舊無法滿足,就不會被起訴,也就不會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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