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必須先批捕嗎?
審查起訴必須先批捕嗎?
刑事案件不經過逮捕是可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須的程式。刑事案件一般程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共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逮捕是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就可以不逮捕。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國國《刑事訴訟法》雖把刑事立案活動納入了監督範疇,但其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況,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況的監督,尚無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立案而立也是一項關乎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十分嚴肅的刑事訴訟活動,也應納入立案監督的範疇,特別是在中國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觀念中,一個人即使只被偵查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在社會上都會對之產生相當負面的影響。
2000年1月,高檢院審查批捕廳下發了《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確屬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該解答把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也納入了立案監督的範疇,有效的維護了法律的公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在刑事案件當中,按照辦案流程來說,批捕並不是一種必要的手段,有些案件也可以不經批捕直接進行審判階段。批捕只能夠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手段來輔助偵查。還有一些嫌疑人滿足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條件,此時也可以不經過批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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