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解回再審後需要逮捕嗎?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
1、首先,就是有證據證明這個人的犯罪行為和其犯罪的事實,這是逮捕的首要條件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條件,這個條件要證明這個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是誰。
2、其次,嫌疑人所做的事情可能讓其得到判處徒刑以上刑法的結果,法律上對逮捕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所以其要有可能被判刑法才能夠被逮捕的。
3、然後,採取一些比較較弱的方法對其不能有任何的教育作用,比如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沒有任何的作用,那麼這時候就可以採取逮捕的方法。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司法實踐中,因發現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等事由對已判決罪犯再次啟動刑事訴訟程式時,將在押犯從服刑場所解回羈押場所,習慣上稱之為解回再審(或解回再偵)。目前,刑事訴訟法對解回再審沒有規定,操作程式和處理許可權主要依據部門或地方的規定,而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訴訟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所以,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有必要將解回再審的法律性質,被解回再審的人員的法律身份、權利義務,解回再審的啟動、執行、法律後果和救濟渠道等,予以明確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是需要注意相關的刑事訴訟的程式以及刑事法律法規的處罰的規定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何種型別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都是需要受到我國的法律法規嚴厲的處罰的,保護我國的社會的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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