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相對以特定物件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複雜。如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稅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的;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物件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物件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物件均為特定。隨著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物件將進一步縮小。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在走私犯罪當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屬於兜底的一個罪名,也就是對於走私行為在無法認定構成特殊的走私罪的時候,那麼只要達到了此罪的立案標準,此時就可以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來定罪處罰。所以在犯罪物件上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走私犯罪的物件是不同的,其他走私犯罪的物件相對要特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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