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怎樣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一、貸款人怎樣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二、立案標準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儘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準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準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準(二)》確定的數額標準。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當事人也是可以向銀行或者其他的機構辦理貸款來獲得資產的,在申請貸款時也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和有能力償還貸款的資料,如果銀行的工作人員違法國家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下發貸款,也是屬於觸犯了違法發放貸款的罪名,是會根據涉案的金額以及情況來做出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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