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執行案件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因法院執行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
案件執行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家只對一定範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接受國家的委託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
(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
(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儘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於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係要件
因果關係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係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因果關係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在國家賠償領域必須注意其特殊性,民法上的因果關係講究直接因果關係,在國家賠償上則應注意其法律上的聯絡。
事實上,法律上並沒有執行案件這樣的概念,嚴格的來說是案件的執行,案件的執行的實施機關就是各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證明人民法院執行過程當中的違規性操作,無緣無故想要申請國家賠償,也是非常的不切實際的,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是有侵權後果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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