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國家賠償申請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有著一定的執法權力,如果被告人由於某些原因而導致國家賠償,可以申請相關國家賠償,那麼對於他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被宣告無罪,甚至是不起訴行為的,都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相關的判決書當中的規定也就是,如果被告人被判無罪的情況就可以向我們國家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是這個過程也會需要遞交無罪證明,而且應該要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國家賠償,具體的標準應該是按照每人進行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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