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是什麼
1、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人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3、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在國家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具有確認、決定、執行、追償的職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義務,主要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對有關生效賠償決定的執行。賠償義務機關執行的依據是決定書,按照規定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複議機構複議作出的決定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
-
國家賠償法時間認定解釋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時間認定解釋是什麼?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或者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續至2010年12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2、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
-
宣判無罪能要求國家賠償嗎
能。(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
-
刑事精神損失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事精神損失國家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
-
國家賠償羈押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賠償的意義就是指國家對於國家權力權力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的已開發國家相比還是比較落後的,制度也不健全。這就導致國家賠償不能及時的賠償給當事人,造成賠償羈押。國家的法律規定對國家賠償羈押日期的規定也是明確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