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時怎麼辦?
在現代生活中,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尤其是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造成損害時,其應依法應給予的賠償。有些民眾會因為不滿意國家賠償,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這時候,應該怎麼做呢?下面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國家賠償決定書
1、賠償請求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於××××年××月××日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案由)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的情況)。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3、……(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人民法院聽取賠償請求人意見的,寫明聽取意見內容)。
4、經審查查明,……(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
5、……(如果與賠償請求人達成協議的,寫明協商事實和協議內容)。
6、本院認為,……(決定賠償與否的理由或者認為協商協議內容合法有效)。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的規定,決定如下:
(第一種情況,人民法院決定予以賠償)……(賠償的方式及賠償數額)。
(第二種情況,人民法院決定不予以賠償)
駁回×××(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關於……(申請事項)的國家賠償申請。
(第三種情況,人民法院決定部分賠償的)
……(賠償的方式及賠償數額);
駁回×××(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關於……(申請事項)的國家賠償申請。
二、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該怎麼做
如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的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提出上訴。
三、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區別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綜上所述,如民眾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的決定,應該在法定時間內,也即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一旦超過有效日期,駁回國家賠償決定書的成功率將會大大降低。所以,民眾一定要看清日期,按照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的格式書寫,在有效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保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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