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賠償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抗訴?
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因為國家機關等原因受到人身權利或者財產的損害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會以自願、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審理,但也有對國家的賠償不滿的情況,那麼對國家賠償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抗訴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對國家賠償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抗訴?
可以申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至於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但沒有表述為抗訴,而是“提出意見”應理解為是檢察建議。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二、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的期限是
不服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但重新申訴的期限為兩年,在提交申訴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件,寫明申訴要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受理,所以要在對賠償決定不服的第一時間進行申請抗訴,這是有一定的規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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