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
同屬於廣東省下面的兩個地級市,深圳與廣州關於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其實是一樣的。而這都是由廣東省作出的統一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深圳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吧。
1.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販賣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典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販賣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刖起點。
(4)販賣鴉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販賣鴉片不足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二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七克以上不足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足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
(2)鴉片二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工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足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個月刖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販賣本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構成累犯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孕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販賣毒品的;
(2)販賣不同型別毒品的;
(3)對同一宗毒品,實施販賣兩種以上行為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刖的30%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已認定為犯罪數量的,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販賣毒品的行為在各地表現的不同,因此各地對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規定的也不太一樣。以上就是小編為你帶來的深圳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的詳細內容,要是你還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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