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制減刑終生監禁
很多人都聽說過終身監禁的法律判罰,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這兒判罰的法律規定。其實終身監禁在中國是沒有這個判罰的名稱,一般在英美才會有終身監禁。香港終身監禁可以減刑嗎?沒有這個刑名也就沒有減刑的說法。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限制減刑和終生監禁的適用問題
1、限制減刑的適用
(1)從適用物件上看,限制減刑只適用於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2)從限制條件上,限制減刑的條件“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來定”。
(3)從法律後果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的罪犯的實際執行期應比被判處一般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更長。
2、終身監禁的適用
(1)從適用物件上,終生監禁只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
(2)從適用條件上,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第四款和《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終生監禁只適用於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論罪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情形。
(3)從法律後果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裁判決定終生監禁的貪汙受賄的犯罪分子,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必須關押終生。
雖然限制減刑和終生監禁在刑八之前從未出現過,法律界對它們的認識也只是基於域外的立法例子和司法判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終生監禁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不是一種新設的刑種。刑法上對於限制減刑和終生監禁的規定,是對於現有刑罰制度的一種反思,有利於促進我國刑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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