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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哪些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哪些
律師解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1、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一般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1-10萬元的罰金;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依法應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2-20萬元的罰金;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一般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1-10萬元的罰金;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一般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1-10萬元的罰金;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一般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1-10萬元的罰金。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