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犯罪的外國人,是否都應附加驅逐出境?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驅逐出境”。刑法第35條規定的驅逐出境既不屬於主刑,也不屬於附加刑,只是針對外國籍犯罪分子實施的防止其再在我國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種制裁措施。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外國人,法院可以一併對被告人附加驅逐出境。
但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應當附加驅逐出境。無期徒刑作為我國刑罰體系中主刑的一種,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而言,無期徒刑既然是剝奪其終身自由,並且由我國的監獄執行,就不存在將其驅逐出境的問題,但減為有期徒刑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有必要驅逐出境的,法院可以在作出減刑裁定時一併對被告人附加驅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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