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偽造簽章的後果
票據偽造簽章的後果:
1、偽造人無票據責任,但負其他法律責任。依照《票據法》第103條、第104條、第107條,偽造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偽造人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賠償責任,應向善意持票人賠償。
2、偽造人無票據責任而對偽造人有權利。
3、票據上真實簽章人,就票據文義負責,對偽造人有賠償請求權。《票據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票據上的偽造的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效力。
4、善意持票人對偽造人有賠償請求權,對真實簽章人有追索權。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審查票據義務而付款的,沒有責任;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而付款的,應當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102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103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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