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為什麼叫口袋罪
尋釁滋事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的幾種行為方式印證了其口袋特質。因為表述該罪行為之條文中的“隨意”、“任意”、“嚴重混亂”、“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等關涉價值判斷的表述加大了規範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確性程度大打折扣。故尋釁滋事罪可視為一個“口袋罪”。
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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