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為了使庭審順利進行而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具體來說,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3)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4)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6)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存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前的準備主作是: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3)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並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判人員必須認真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6)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行政訴訟的審前準備與民事訴訟程式的情況大同小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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