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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物業費1.43W

相關規定: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破壞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佔用物業共用部分;

(五)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裝置;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使用人。

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

第二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三十二條 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出售人和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於物業的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每半年至少公佈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按照本規定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體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但物業的共用部分屬於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單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其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由該幢業主決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改造的,應當經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與業主大會對全體共用部分作出的決定相牴觸;其他決定事項,應當經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單幢房屋的業主投票權確定方法和單個業主所持投票權最高限額,按照本規定第九條 執行。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的維修、養護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標準交納,納入業主大會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管理,單獨核算。

第三十七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被鑑定為危險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報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直接按照業主公約的約定,代為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維修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物業出現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必須維修養護的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督促限期改正,仍未進行維修養護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代為實施,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標籤:物業 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