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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有效裁決

仲裁3.09W
仲裁協議有效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仲裁協議的有效情形是什麼

(1)仲裁協議的形式: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有合法的形式,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協議必須用書面形式作成。

(2)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依照《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如果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者,締約國可以拒絕執行該仲裁協議。

(3)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提交仲裁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即(仲裁準據法)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