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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專屬管轄

仲裁1.9W
仲裁與專屬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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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與仲裁管轄之比較

  一、管轄案件的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可見,法院管轄比仲裁管轄的範圍要廣泛。  二、法院與仲裁機構管轄權的獲得方式不同  法院獲得管轄權是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於合同糾紛下的法院管轄,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院,但是對於所選擇的法院也必須是在法定的幾個法院之中進行選擇。  仲裁管轄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協議選擇才能獲得管轄權,否則仲裁機構不能主動獲得管轄權,並且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對於可供選擇的仲裁機構沒有法定的範圍。  三、對於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時的處理方式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根據我國仲裁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可見對於當事人選擇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協議並不必然歸於無效。(編輯: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