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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處罰是怎樣的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處罰是怎樣的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處罰是怎樣的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說,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為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二、什麼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主體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且都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

第二,客觀上共同實施了同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三,各個共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過錯,即對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這裡提到的情節,既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的從重、從輕、免罰的情節,也包括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根據立法精神,在辦案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在決定處罰時斟酌運用的情節。所謂分別處罰,就是根據上述情節的輕重,對每個行為人分另作出處罰決定。對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則應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點是什麼

(1)在主觀方面,各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都是有意識、有目的的共同故意違反治安管理的。

(2)在客觀方面,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必須有共同實施一次或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雖然他們在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所處地位、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他們的目的是明確的。為了同一目的,他們彼此聯絡、積極配合,共同實施。

(3)二人以上因共同過失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以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論處。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要根據他們在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的違法情節,明確應負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這樣做體現了法律責任自負的原則。

犯罪情節較輕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會進行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加重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會進行刑事處罰。當事人如果對處罰不服氣的情況下,可以在收到處罰書之後進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