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和故意傷害的區別在哪裡?
聚眾鬥毆和故意傷害有時候很難分清楚其中的區別在哪裡,同樣是打架鬥毆同樣是傷害當事另一方實在很難將這二者明明白白地劃分開來,本站小編特意為您整理出了這二者的區別,從下文裡我們可以顯見地瞭解到對這兩項罪名進行判別的關鍵之處。
一、聚眾鬥毆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刑法》理論,聚眾鬥毆是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進行打架鬥毆。是最嚴重的流氓活動之一,通常是不法團伙之間大規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準備,極易造成一方或雙方人身傷亡、甚至周圍群眾的傷亡或財產損失。可見,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具有群體性,被侵害的物件往往也具有群體性,即群對群;主觀方面是為了私仇、爭霸等流氓目的而產生犯意;客體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客觀方面有聚眾和鬥毆的行為,受損害的物件可能是一方、雙方,甚至無辜群眾,故受害物件有不特定性。
故意傷害罪,是為了達到傷害他人身體目的而實施傷害的行為。其構成是:主體屬一般主體,且多有單一性,眾多性是例外;主觀方面,是追求傷害他人身體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實施了傷害的行為,且後果達到輕傷及以上,受侵犯的主體多為個體或特定的個人,一般不涉及第三者。
比較兩罪的主觀方面。
聚眾鬥毆罪中,鬥毆雙方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說,聚眾鬥毆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均有過錯;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作為必要條件。此點,已經有學者注意到了:“鬥毆行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為合法反擊,只能認定為一般的共同違法或犯罪行為,而不能認定為聚眾鬥毆罪。” ③ 在實踐中,可以根據鬥毆雙方是否蓄意報復、有無事先的鬥毆準備和意思表示等來考察行為人雙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傷害罪通常是僅有一方行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雙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這種時候,就需要從犯罪的客觀方面進一步甄別了。
比較兩罪的客觀方面。
我們可以把聚眾鬥毆分解為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其中聚眾行為是鬥毆行為的預備行為,鬥毆行為是本罪的實行行為,這兩個行為中至少有一個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要麼聚眾行為的規模大,參與人數多直接侵害社會公共秩序④;要麼鬥毆行為的地點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鬥毆持續時間長等也直接侵害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基本上是以單方的人身攻擊行為為主,但是在某些群毆和互毆的情況下,也有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只是其規模小、程度弱,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顯。
兩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於此:並非具備了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就當然定聚眾鬥毆罪,關鍵要分別考察兩種行為的危害程度。當行為人的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的情節足夠嚴重,符合刑法292條第一款所列舉之要件,才足以從故意傷害罪升級到聚眾鬥毆罪。此點,其實正是聚眾鬥毆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聚眾鬥毆則鬥毆雙方都有著不可輕放的罪責在,情節更嚴重的雙方都要揹負刑事責任,而故意傷害罪則不然,最主要的責任都在傷人的那一方,當事另一方更是有時是完全無責任的。更多法律問題諮詢本站,竭誠為你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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