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庭審的證人還能作證嗎?
一、參與庭審的證人還能作證嗎?
1、參與庭審的證人就不能作證了,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9條明確規定:“證人、鑑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後,審判長應當告其退庭。證人、鑑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據此,即使是出庭作證的證人,作證後也不得旁聽,而必須退庭。
2、證人不得旁聽本案審理,目的是保障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證人受到其他證人或其他證據影響,改變或裁剪自己的證言。作為一種言詞證據,證人證言帶有一定的主觀意識,極易受到外界資訊的干擾和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適當隔離,除了其在庭審中出庭作證期間外,其餘時間不允許旁聽案件審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學和認識論規律,有助於保障證人證言的可信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8條規定: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裡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民族,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的證人,其證詞都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當事人的權益,為了防止冤案等的情形出現,法律規範明確規定了只有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的、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才有可能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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