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證據排除規則是什麼
若是標準的合作方式,一般來說,買賣交易雙方是會簽訂正規的合法合同的,將交易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在合同之中,這樣,可以方便雙方更好的去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簽訂口頭合同的情況也不少。那麼口頭證據排除規則是什麼?口頭合同的效力如何?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口頭證據排除規則是什麼?
討論“口頭證據規則”,首先應當說明什麼是“口頭證據”?美國合同法所謂“口頭證據”是指:在最終協議之前或同時的有關協商或協議的口頭或書面證據。實踐中,有非常多的合同是從簽署意向書開始,經歷了備忘錄、初步協議,然後簽訂了最終的合同。美國合同法背景下,一切在最終協議或合同簽訂之前或同時與口頭或書面的協商或協議有關的證據都是“口頭證據”。
而所謂“口頭證據規則”就是指:“如果合同主體同意書面檔案是他們之間協議條款的最終和完整的表達,那麼協議前或同時的證據就不能被採納用以否定或改變書面檔案或給書面檔案增加新的條款。”換言之,“口頭證據規則”就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目的是以書面方式體現這是他們之間就某項交易的最終和完整的意思表示。而任何在書面合同訂立前以及在訂立合同同時的意思表示,不論是書面形式的還是口頭形式的,都不能作為證據被採納用以改變或否定合同條款,也不得給合同增加新的內容。因此,“口頭證據規則”所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是否允許當事人出示合同簽訂前或合同簽訂同時的口頭或書面證據,以解釋、補充、甚至否定係爭書面合同的條款。
綜合前述,決定是否適用“口頭證據規則”的前提條件是: 1)須有書面合同存在;2)書面合同已經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並且3)書面合同是當事人就交易事項所做的最終和全部的意思表示。
二、口頭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因此,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上述我們詳細的對口頭證據排除規則做了一個介紹,從上述介紹中我們不難看出,雖然口頭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對於口頭合同的界定卻存在一定的難度,畢竟協議表達的是雙方平等自願的意願,需要凸顯出公平性,而這種公平性在口頭合同中是不好確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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