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直接證據怎麼辦,有哪些辦法
當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情形下,大多數案件都需證據來證明案件的關鍵性。證據又分為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以及間接證據。如果案件審理當中,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又該如何來稽核認定相關證據?今天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一個詳細的解說。
一、善用邏輯推理與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稽核認定
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稽核認定,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確立的法官依法獨立稽核認定證據的重要方法。但在實踐中,如何正確地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稽核認定證據,一直是法官職業技能養成中的難點,從而絕大多數裁判文書中,都難得看到敢用並善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稽核認定證據的範例。
二、圍繞證據認定的核心和實質確定證據的可採性
證據的稽核認定,其核心就是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和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實務中對此概括為對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相關性的稽核判斷。證據稽核認定的實質,就是確認證據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
三、心證公開,彰顯司法公信
現代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不同於傳統自由心證制度的重要特徵,就是其公開性與民主性。公開包括心證過程的公開和心證結果的公開。由於法官在對證據稽核認定時是遵循良知與理性獨立作出判斷,因此,就需要其公開對證據進行稽核認定時的內心確信形成過程以及內心確信的結果,使這種心證過程不再淪為神祕主義的職業遊戲,不受任何監督。公開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監督,使心證的自由始終以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為條件,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同時,這種接受監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顯並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已經觸及到了公開是公信的命脈這一命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對司法公開包括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法官的心證公開這樣幾個環節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毋庸諱言,法官心證的公開在過去的改革實踐中並未得到切實有效的推進,致使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等“陽光司法”理念流為一紙空言。本案裁判有意識地對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方法形成內心確信的過程作了充分的揭示和明確的表達,是對法官心證過程予以公開的自覺實踐,也是推進“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公信”的司法改革進路的有益嘗試。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如何來稽核認定相關證據的。從上面能夠看出,即使沒有直接證據,也可以通過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以及證人證言和其他相關的書證等間接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的主張。從而法院才能進一步審理案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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