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證據兩個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無論什麼案件,都需要講求證據。證據有三大類,刑事證據和民事訴訟證據以及行政訴訟證據。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分類與證據種類的區別:
第一,證據的分類並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
第二,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第三,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
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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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例如,證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殺死某丙的證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殺人的口供,都屬於直接證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例如,被害人的屍體,只能證明發生殺人或者重傷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間接證據。
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
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
不能忽視傳來證據的作用。
四、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輕重情節的證據,是有罪證據。
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證據的種類有哪些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所謂證據,一定是真實的可靠的證據,如果弄虛作假就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了。當然,在社會生活中,我們會遇到更復雜的情況,這時候大家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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