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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證據的運用

一般來說,律師在收集、調查、整理證據中必須使證據滿足三個特性,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是客觀真實性,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二是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案件中證據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