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調查1.05W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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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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