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特徵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特徵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地位?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法定訴訟代理人既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也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法定訴訟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均應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產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處於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也即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與其所代理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基本相同。但必須明確,法定訴訟代理人在性質上又不是當事人,而是訴訟代理人。
(三)法定訴訟代理權取得的方式 法定訴訟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法規定的親權和監護權,法定訴訟代理人包括與被代理人有身份關係的親屬和對被代理人有監護責任的其他監護人。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應當向法院提交身份證明書,用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經法院審查屬實並記錄備案,訴訟代理權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無須另外辦理訴訟代理手續。
(四)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法定訴訟代理人喪失或者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第三,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對於我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對於代理人我國也是有具體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所以,我們在進行找代理人的時候就要看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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