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立案前的調查嗎
有不少網友諮詢本站小編,詢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機關開展立案前的調查可以作為證據嗎?是先立案,後調查;還是先調查,後立案呢?針對大家對這一問題的疑問,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詳細的資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立案前的調查嗎
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先立案,後調查。未立案直接進行調查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後,應當迅速審查,以決定是否立案。在司法實踐中,受案機關除了對受案材料進行書面的審查外,往往還要對案件進行初步調查,簡稱初查在司法實踐中,立案機關僅依靠對受案材料的書面審查,往往很難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因此,立案前的初步調查是就成了立案程式中的主要工作和關鍵環節。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立案前進行調查,但是調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立案程式包括三個步驟: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在實踐中,稱為受案);
2、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即初查);
3、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
也就是說,初步調查存在於立案程式中,其調查結果決定了是否立案。
二、調查結果分三種情況
1、偵查機關在接到公民或單位的報案、檢舉、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線索後,應當進行犯罪訊息的登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展開偵查;並立即向檢察機關報告,以便檢察機關對其進行監督。在初步偵查中,可以採取包括勘驗、檢驗、鑑定、詢問、查詢、調取證據等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的措施。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實施無證拘留,同時立即向檢察院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檢察院認為拘留不適當,應當撤銷拘留,並立即釋放該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執行無證拘留時如果出現緊急情況,還可以進行無證搜查;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
這樣,就明確了案件登記之前的行為是偵查行為,既加強了偵查機關啟動偵查的靈活性,又使偵查機關在採取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時有了法律依據和執法約束。偵查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對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適用的程式要求來執法,實現司法活動的規範化。同時,檢察院從初查開始即可對偵查機關的調查行為進行同步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時可以及時糾正,體現了“檢察引導偵查”的要求。 2、在初步偵查過程中,只要偵查機關依據當時的事實和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在進行刑事立案登記後,應提交檢察院並移交初步偵查中獲得的全部證據材料;經檢察院批准後,轉入正式偵查。如果經過初步偵查,偵查機關依據當時事實和證據,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在進行不立案登記後,應提交檢察院並移交初步偵查中獲得的全部證據材料;經檢察院批准後,將案件移交到治安行政部門處理,同時通知報案、檢舉、控告、自首的公民和單位。
如此規定可以加強檢察院對偵查機關進行偵查活動時的指導和監督;同時,即使該案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繼續偵查、審判,也可以作行政處理,以避免偵查部門和治安行政部門的重複勞動。
3、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5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議。上一級檢察院應當要求下一級檢察院移交相關的證據,並於收到複議申請15日內,做出複議決定,通知複議申請人和下一級檢察院。接到決定立案的複議通知書的下一級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偵查或指揮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結合上述可知,立案前的調查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應先立案,立案後開始調查。立案後所調查的證據才是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而未立案進行調查得到的證據不能成為證據,只能作為案件的參考或線索情況。因此,本站提醒大家,有情況一定要及時立案,然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機關會開展調查,收集證據。有問題隨時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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