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中必備的內容是什麼?
一、申訴書中必備的內容是什麼?
申訴書必須列出以下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2)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的機關名稱;
(3)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4)提出申訴的日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一、申訴書與上訴狀的區別
申訴書與上訴狀,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點。
它們都是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而要求依法予以糾正的訴訟文書,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一是物件不同。提出申訴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上訴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申訴不受時間限制;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訴。
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接受申訴的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接受上訴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四是處理程式不同。接受申訴的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
綜上所述,申訴書必須包括申訴人的基本資訊、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申訴人的簽字、提出申訴的日期。其中,申訴理由有以下幾種情況: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的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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