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一、 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在法律上未作明確規定,起訴要多久開庭審理,但規定了審限,即審理的最長期限,簡易程式為三個月,普通程式為六個月。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會開庭。一般經過立案、送達、組成合議庭、送達開庭傳票通知等幾個程式。
1、簡易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法訴訟法》對於開庭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以上就是起訴和開庭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是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有關司法程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還需要對有關犯罪事實和案件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在相關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具體時間與案件複雜情況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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