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民事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債權人勝訴。
3、訴訟時效屆滿後,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該債務履行有效。
四、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物件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定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對於民事主體來講,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後要具有相應的維權意識,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時處理,如果三年內沒有任何的維權行為,訴訟時效屆滿對權利人是非常不利的,因為義務人會針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抗辯,訴訟時效屆滿即意味著對方可以不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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