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哪些人
一、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哪些人?
1、被害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於當事人的死亡,其訴訟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均歸於消滅,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其民事權利又需要有人主張,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可以起訴。近親屬的範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維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權益。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是什麼?
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3、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5、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很多刑事案件當中的受害者本人並沒有極力的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民事賠償,但是家屬越俎代庖的不徵求受害者本人的意見就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是不會被受理的。而且,其實有很多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流程和需要的手續也是非常的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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