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再審是否可以上訴
一、一般情況下再審是否可以上訴?
1、再審以後一般不能進行上訴,但在上訴後對終審判決不服的,仍然可以申請再審。因為上訴與申請再審,並不矛盾。法律沒有禁止上訴的就不能申請再審了。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二、提出抗訴和提請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抗訴主體是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而申請抗訴的主體是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抗訴權(只能針對判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綜上所述,提請抗訴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請求檢察院抗訴,而提起抗訴一般是檢察院依據自身職權進行抗訴。
三、上訴與抗訴的區別
上訴是指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相關法定程式和期限,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
抗訴是法律授權特定的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馬隊認定有錯的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式提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種訴訟活動。
(1)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2)理由不同:對相關上訴權,無須用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相關的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上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抗訴只能以書面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4)後果不同。只有被告人進行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要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抗訴則不受此原則的限制。
以上就是對再審是否可以上訴的相關解釋。一般上訴和抗訴的區別為:上訴是訴訟相關人員進行要求重新審判的行為,而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抗訴。並且上訴不用特定的理由,可以用口頭的方式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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