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上訴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
一、智慧財產權上訴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製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製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製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權利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權利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託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託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危害巨大、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我國《刑法》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專利罪,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犯罪。
法律依據:
《智慧財產權法》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智慧財產權中的專利權第一審是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是在高階人民法院。只要經過國家智慧財產權授權的作品,都是會得到國家的保護,其他人在沒有經過權利人的授權,使用就是侵權行為,侵權之後,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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