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執行和解協議之訴需要滿足什麼情形
一、第三人撤銷執行和解協議之訴需要滿足什麼情形
第三人撤銷執行和解協議之訴需要滿足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那麼就可以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申請進行撤銷。
根據《民事訴訟法》在規定未能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兩種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後提起請求改變或撤銷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訴訟。一般的理解是該項條款引入了一個可簡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新種類。
關於設定這一訴訟種類的目的,大體可區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給以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沒有獲得程式保障、卻可能受到判決既判力擴張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另一個方面,則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通過利用訴訟審判騙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等方式的不當侵害。
二、撤銷權糾紛是否屬於財產案件
撤銷權糾紛是否屬於財產類案件還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判斷。撤銷權糾紛案件的型別有以下幾點: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為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為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裝置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過賬戶為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賬戶,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為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為,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為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指的是自身因為非自身原因無法參與其他方的審判,而判決的生效會對自身產生不利,對於不利的部分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請撤銷。撤銷權之訴可能是因為債權人需要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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