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存在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怎麼辦?
按照民訴法規定,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包括法院、原告及被告等。只有原告被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案件才能繼續審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被告是公司的時候,公司已經登出,不具備了訴訟主體資格。那麼被告不存在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怎麼辦?本站小編就此整理了相關資料,我們一起了解下。
一、被告不存在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時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才能起訴。訴訟主體不適格,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中止本訴訟程。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什麼是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主體資格:即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國家行政機關和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三、被告是否存在“適格”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對受理條件的規定首先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此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也稱為原告的“適格性”,即適格原告應當是爭議的法律關係的主體。但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規定與之不同,僅要求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夠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聯絡方式等資訊,證明被告真實存在。
至於被告是否為爭議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非人民法院審查受理時應當解決的問題。簡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的問題,僅存在是否“明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應以被告不是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義務主體或責任主體為由,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確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進入實體審理程式,以判決形式對雙方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最終確認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在原告提交訴訟書後,法院會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資格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被告不存在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法院會中止訴訟程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裡也提醒民事糾紛當事人,在準備走司法訴訟渠道的時候,要提前收集好證據,明確被告,及時的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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