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前財產保全嗎?
一、可以起訴前財產保全嗎?
可以在起訴之前就申請財產保全,這叫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不同:
第一、財產保全提出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無權主動採取,另外應注意提出人稱為申請人,不能寫為原告。發動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主體有兩個,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第二、財產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訴訟之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訴訟之後。
第三、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不受此時間的限制。最後應注意的是,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保全;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為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的認定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確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必須要在訴前就進行認定的,那麼當事人可以合法的按照規定的程式向司法機關提出訴前保全,並由司法機關通過各種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調查後確定財產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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