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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進行拘留適用裁定麼

一、妨害民事訴訟作出的強制措施種類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進行拘留適用裁定麼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對有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人,所採取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強制手段。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一)拘傳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訓誡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五)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中,罰款和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涉及行為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適用程式。罰款和拘留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院長批准後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罰款和拘留,應當製作決定書,並將此決定書正式通知或出示給行為人。當事人對罰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同時,對於被拘留人在拘留後承認並改正錯誤、表現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進行拘留適用裁定麼

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所以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進行拘留適用裁定。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進行拘留適用裁定麼 ?通過小編的解答,我們知道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進行拘留適用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於審判職務問題做出了判定。而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是屬於人民法院審判職務,而妨礙民事訴訟行為也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