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6週歲還是8週歲限制民事能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是一個講究法律的國家,對於我們生活當中各方面的問題基本上都會有法律來進行解釋。其中《民法典》就是我們國家專門對於我們生活當中發生的事情的規定,其中就有限制民事能力,一般情況下限制民事能力都是在8週歲的時候。那麼《民法典》6週歲還是8週歲限制民事能力呢?
一、《民法典》規定的是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二、法律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為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裡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對於《民法典》6週歲還是8週歲限制民事能力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規定的是在八週歲的時候會限制民事能力,因為六週歲的時候孩子的身心還是很不完善的,這種情況並沒有限制民事能力的必要,所以說我們國家這樣規定是非常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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