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是怎麼樣的?
在生活中,不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行為人的活動標準,維護了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有利於團體的發展,我們應積極瞭解,特別是法人這個概念,與我們息息相關。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是怎麼樣的?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法人分類
立法者應當在認真考察現有團體組織結構亦即“事物本質”的現實層面的基礎上,貫徹作為私主體自治理念在團體法領域對應物的團體自治理念。以此為標準,我國民法典的法人制度應由一般規定(包含公法人制度)、社團法人、捐助法人三部分構成,在社團法人之下再區分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形成理念融貫、邏輯周延的法人分類序列。
二、具體法人型別
1、社團法人
第九十一條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2、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3、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一般主要為團體法人和捐助法人,團體法人下面再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機構,上面也有一些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適當瞭解。但這分類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不同的分類標準,就有不同的分類,我們應仔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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