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撤銷權時效是多久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撤銷權時效是多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因重大誤解導致民事行為被撤銷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未主張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司法考試的影響——可撤銷民事行為中,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再是統一的,區分重大誤解和受脅迫。
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
第一,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第二,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
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
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後,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一般來說,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
但如果債務人實施的行為已經五年,債權人仍不知道的,該撤銷權消滅。撤銷權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可以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首先,債務人的侵權行為已實施,其次,債權人實施行為是有主觀故意的,符合以上兩點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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