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不能辨認為什麼型別的自然人?
民法中對於自然人的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規定。那麼關於《民法總則》規定不能辨認為什麼型別的自然人?不能夠辨認自己的日常行為的,就是沒有獨立能力的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是未成年人就是屬於這個範圍。
一、《民法總則》規定不能辨認為什麼型別的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週 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第二款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動。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 行為能力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 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第一款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 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限 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 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 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進行與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 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為或者與其智力、 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 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 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徵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 能力認定及恢復】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 《民法通則》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 可以向 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 神健康恢復的狀況, 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 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 人聯合會、 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 民政部門等。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 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 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
《民法總則》規定不能辨認為那種型別的自然人?不能夠正確地辨認自己的行為,說明還是需要別人監護,還是沒有獨立的能力,這個屬於民法規定的無民事行為的能力人,一般由未成年人擔任,屬於被監護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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