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48條對欺詐是怎麼規定的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148條對欺詐是怎麼規定的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在法律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受欺詐而實施的行為,則是由於他人的欺詐行為陷於錯誤,進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是:
(1)在欺詐人方面:
A、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給別人,無論虛構事實、歪曲事實或者隱匿事實均屬之。欺詐往往呈現為積極行為,而消極行為,尤其是沉默,則必須是法律、合同或者商業習慣上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未告知時才能構成欺詐。
B、須有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指具有欺騙他人的故意,這種故意的含義包括兩層:
a、是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實,並且明知相對人有陷入錯誤的可能;
b、是有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這兩種故意從根本上妨礙了被欺詐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2)在被欺詐人方面:
A、須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被欺詐人陷於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係。如果被欺詐人並不陷於錯誤,或者雖然陷於錯誤,但該錯誤不是受欺詐而產生,則欺詐行為不能成立。
B、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須有因果聯絡。如果被欺詐人雖然陷於錯誤,但是並沒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雖有意思表示,卻不是因錯誤所致,欺詐行為也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民法典》148條規定的因欺詐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必須對方有欺詐的故意並實施了欺詐的行為,被欺詐人也陷入了錯誤並作出了法律行為才屬於法律規定的欺詐。還要注意的,被欺詐人必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才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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